雅安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等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下的由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行为。其中,使用非限定性净资产、捐赠资金的采购,按党组会、执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审议资金后执行(2万元以上由党组会议审议,2万元以下由执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救灾物资等,金额为目录外50万元以下(目录内单项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办公场所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会机关依法履职所需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审计评估、内刊编印、网络平台建设、委托培训、物业管理、印刷服务、档案服务、影像制作、活动及会议承办等,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或采购目录以外、金额在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取直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5—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不低于三家报价比选的方式采购。
第九条 30—50万元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30—100万元工程类采购项目,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经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采取应急采购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会采购办”),会采购办设在会综合科。
会机关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会采购办是会机关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业务监督管理与指导职责;开展采购活动的科室(中心)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本科室(中心)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会采购办具体负责会机关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采购方案进行审核并呈报审批,协调组织采购工作等。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中心)主要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提供采购方案,起草标书文本、中标合同,组织执行合同、进行履约验收,请示资金拨付,完成绩效评价,整理提交采购档案等。
第十四条 机关财务主要负责根据相关科室(中心)提出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负责采购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完善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书需由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会采购办定期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我会未达到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条件的招标服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一般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家,服务期限为1-2年。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会采购办按审定后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组织相关科室(中心)执行采购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科室(中心)按工作流程完成采购任务并填写采购工作纪实清单:
(1)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
(2)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签订合同。
(3)履行合同。
(4)履约验收。
(5)绩效评价。
(6)完成采购并将采购文件归档。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报告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把关采购事项的全过程,提出监督意见,督导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